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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台灣高風險新創投資稅優政策說明】

  • 作家相片: LJ Chen
    LJ Chen
  • 5月3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
為積極推動國內創新創業環境,促使民間資金踴躍投入新興產業,台灣政府特別訂定《產業創新條例》第23-1條與第23-2條,針對高風險新創企業的股權投資,提供個人與法人投資人多元且具吸引力之稅務優惠方案。此政策旨在強化創新生態系統,協助新創企業渡過早期高風險階段,並同時賦予投資人稅負減免的實質誘因。以下為本政策的詳細說明,供各位股東參考與應用。

一、政策目的

政府透過此稅優政策,致力於引導更多資金流向設立未滿五年、充滿成長潛力且具高風險特性的國內新創事業。此舉不僅有助於新創企業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動能,促進技術創新、產業升級與市場擴張,同時也為投資人創造兼顧風險與回報的多元配置機會。政策設計上,透過明確的稅務減免機制,降低投資人承擔風險的壓力,進一步提升新創投資市場的活絡程度,打造政府、企業與投資人三方共榮的創新生態環境。

二、適用對象與投資標的

  1. 個人投資者(適用第23-1條規範)

  2. 企業法人(適用第23-2條規範)

  3. 投資標的須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•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。

    • 公司設立期間未滿五年,且仍處於未上市櫃階段。

    • 具備創新技術、商業模式或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認定標準的特性。

三、稅務優惠內容

【第23-1條-個人投資者】

  • 投資人須以現金方式投資並取得新發行股份,不適用於已發行股份之轉讓。

  • 投資持有期間須滿2年後,方可自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,依投資金額50%比例申報抵減。

  • 每年度最高可抵減金額如下:

    • 國家重點發展產業類別:500萬元。

    • 其他一般產業類別:300萬元。

  • 投資股份須持有滿2年以上,方可適用上述扣抵優惠,否則應按一般所得稅制規定辦理。

【第23-2條-企業法人】

  • 企業法人投資後須持有股份滿2年以上。

  • 投資金額中20%的額度,可於持股滿2年後起算之5年內,自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逐年扣抵。

  • 扣抵年度與金額可依企業實際獲利情況靈活運用。

四、申請與操作流程

  1. 新創企業須預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「高風險新創事業資格」,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適用稅優政策。

  2. 投資人完成投資並持股滿2年後,應向國稅局申請減除證明書。

  3. 申請人取得證明書後,應於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(適用於個人投資人)或營利事業所得稅(適用於法人投資人)結算申報時,檢附證明文件辦理扣抵。

五、注意事項

  • 投資類型須為新發行股份,股東間股份轉讓或收購既有股份不適用本優惠政策。

  • 持有期間若未滿規定年限,即使已完成部分投資,亦不得適用扣抵規定,相關稅負應依一般課稅原則辦理。

  • 未來若將持股出售,所得之資本利得仍須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相關稅款。

  • 減除證明書申請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,逾期者不得補辦。

六、政策效益與結語

本稅優政策充分展現政府對創新創業的支持決心,透過鼓勵個人與法人資金投入高風險新創領域,協助國內新創企業在營運初期順利募集資金,拓展市場佈局。同時,投資人亦可透過本優惠方案,有效規劃個人及企業之稅務負擔,提升投資報酬率。


敬請各位股東善加利用本政策,與公司攜手共創長遠成長與永續發展的契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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